支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奖励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4〕61号)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给予奖励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
对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其中: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2024年及以后年度由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新申报和递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政策,不重复奖励。
二、预算安排及资金兑付流程和时限
当年企业通过国家认定后,自治区农牧厅于每年10月底前按规定程序精准提出列入下年度预算的资金额度。预算额度确定后,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农牧厅提交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自治区农牧厅需对享受奖励政策的企业运行情况监测,确保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奖励资金兑付前正常运行,达到监测要求。
奖励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自治区财政承担80%,(即每个新认定的龙头企业自治区负担40万元奖励资金),其余部分由盟市及以下财政分级承担。盟市旗县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应按规定履行配套责任,在法定时限内尽快拨付资金,确保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及时足额获得奖励资金。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如在财会监督检查、审计巡视等环节,发现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奖励资金情况的,按规定程序收回已下达资金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各盟市、旗县农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补充规定或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